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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推进性别平等的三个重要文书
刘伯红
摘自《学习时报网》
联合国从 1945 年成立至今已近 62 年,本着“支持、促进和保护每个人的人权,人皆生而具有的平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致力于争取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融入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伟大事业,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公约或宣言,其中最有影响和约束力的有三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北京行动纲领》和《千年发展目标》。 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歧公约》)
《消歧公约》是第一个把性别平等和非歧视要求法律化的国际条约,它建立在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人权的原则上,被公认为国际妇女人权宣言。它界定了对妇女歧视的定义,通过立法程序规定妇女权利,使缔约各国对妇女享有平等权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它要求政府通过法律、政策和方案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是妇女运动和国际社会数十年努力保护与促进妇女权利的重要成果。 《公约》秉承了《联合国宪章》( 1945 年)男女权利平等的精神,以及《世界人权宣言》( 1948 年)鼓励和尊重各国人民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理念,在《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1952 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1957 年)、《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和婚姻登记的公约》( 1962 年)等保护妇女特别易受损害权利公约的基础上,通过《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1967 年)、“联合国妇女十年”( 1976 — 1985 年)的推动,特别在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长达 8 年的起草过程的努力工作下,将妇女的权利扩展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任何领域,形成了一部综合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广泛适用性的妇女人权公约,从而使联合国为妇女全面编纂国际法律标准的努力结出了硕果。 《公约》于 1980 年 7 月 17 日 联合国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开放签署。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全国妇联主席的康克清同志,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消歧公约》,中国成为《消歧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 《公约》宣称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男女平等是联合国的核心原则;界定了对妇女歧视的定义,要求缔约各国采取立法、行政、暂行特别措施等一切适当措施,提高妇女地位,改变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规定缔约各国承诺保护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权利,在教育、就业、健康、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消除歧视。在法定权利行使以及婚姻家庭法方面,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地位;设立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规定了委员会的职能以及缔约国的报告义务和要求;规定了加入公约、保留权利、争端解决、作准文本等执行机制。 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对《公约》的承诺,将男女平等的核心原则纳入中国各项法律政策,于 1990 年建立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1992 年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5 年承办了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并制定与执行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男女平等作为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根据《公约》规定,中国政府于 1982 、 1989 、 1997 、 2003 年分别向联合国消歧委员会提交了六次“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报告”,并于去年 8 月接受了联合国消歧委员会对中国提交的第五、六次联合报告(包括香港特区政府的第二次报告和澳门特区政府的首次报告)的审议。联合国消歧委员会充分肯定了中国政府对《公约》执行和审议的重视,制订和修改了相关法律以保障妇女权利;但也对中国法律缺少对“歧视”的定义,执行报告缺乏分性别的统计数据,在妇女参政、就业、农村妇女权利、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等方面仍存在的性别差异,提出了评论、分析和建议。 2 、《北京行动纲领》
《北京行动纲领》是于 1995 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制订并通过的。它坚持了《内罗毕战略》(联合国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纲领性文件,全名为《到 2000 年提高妇女地位前瞻性战略》),它提出的目标和以行动促进平等、发展、和平的宗旨,强调了不同环境和框架下的妇女权利,相应的战略目标,以及政府和其他部门在推动社会性别平等方面应采取的具体行动,包括立法、政策和措施,是全球共同体在妇女赋权和性别平等方面迄今为止最全面的政治文件。 《北京行动纲领》重申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消歧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发展权利宣言》等基本精神,确信赋予妇女权力和她们在平等基础上充分参与社会所有领域的发展,是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基础;确保妇女和女童的人权,作为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个不可剥夺、不可缺少、不可分割的部分;以各国政府名义承诺,在所有的政策和方案中体现性别观点,将性别观点纳入决策主流;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推进性别平等的 12 个战略目标(优先领域),即: 1 )妇女和贫困, 2 )妇女和教育, 3 )妇女和健康, 4 )对妇女的暴力, 5 )妇女和武装冲突, 6 )妇女和经济, 7 )妇女和政治决策, 8 )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 9 )妇女的人权, 10 )妇女和媒体, 11 )妇女和环境, 12 )女童。并为此做出了体制安排和财政安排。 我国政府分别于 2000 年和 2005 年,向联合国提交了中国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国家报告。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采取了三项核心指标来衡量各国政府执行《北京行动纲领》的情况: 1 )非农领域有薪就业的女性的比例为 45 %以上;我国尚无与此对应的统计口径,故以城镇妇女就业的比例统计上报,为 38 %。 2 )议会中女议员的比例达到 30 %;我国以人大女代表的比例相比较, 1994 年(八届人大)女代表为 21.03% ,在国际上排序为第 12 位, 2000 年(九届人大)为 21.8 %,排第 24 位, 2006 年(十届人大)为 20.2 %,排第 48 位,形成了一个不断下降的趋势。 3 )高中女生的毛入学率为 95 %;我国 2000 年上报的数据是 65.1 %。从上述评价指标的排序看,我国要达到《北京行动纲领》提出的赋权妇女和性别平等的基本指标,还要付出巨大而艰苦的努力。 3 、《千年发展目标》
2000 年 9 月,联合国特别联大通过了各国首脑签署的《千年宣言》和《千年发展目标》。它是联合国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一系列重要会议提出的主要社会发展目标的简明扼要的集成,包括8项千年发展目标、 16 项具体目标和 48 项指标。在 2000 年的特别联大上,包括我国江泽民主席在内的 189 个联合国成员国的首脑承诺,要在 2015 年实现上述千年发展目标。 8项千年发展目标即: 1 、消除极端贫困和饥饿; 2 、普及初级教育; 3 、促进性别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力; 4 、降低儿童死亡率; 5 、改善产妇健康; 6 、与艾滋病、疟疾和其他疾病做斗争; 7 、确保环境的可持续能力; 8 、全球合作促进发展。其中目标 3 是促进性别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力,具体目标是:在 2015 年前消除中小学教育的性别差距,并在 2015 年前消除各级教育的两性差距。与此相关的四项指标为:中小学和高等教育中女生与男生的比例, 15 至 24 岁识字妇女与男子的比例,妇女在非农部门有薪劳动者中的比例,国家议会中妇女所占席位的比例。 2003 年,联合国驻华机构对中国实施《千年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评估认为,总体而言,中国在实施《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如:中国在消除贫困方面的努力,基础教育的发展,人均寿命的延长,儿童死亡率下降,文盲率降低,公民社会的发展等,都对世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评估同时指出,《千年发展目标》的实施在三个方面“进展可能不顺利”:即性别平等、与疾病( HIV/AIDS ,结核病和疟疾)作斗争和环境,并从教育、经济和政府管理的参与程度、农村妇女的状况、中国妇女自杀的情况、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衡现象、艾滋病感染者中女性的比例在增加等六个方面,列举数据分析了我国在实现“促进性别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力目标”上面临的挑战。 妇女的进步程度是衡量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 1949 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性别平等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但是,新的世界形势又对我们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联合国有关文书的机制、有利的国际形势和资源,把中国性别平等与和谐发展的事业做好,认真履行我们的承诺,造福于公民,贡献于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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